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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混合物进口需领许可证
www.jspwl.net  2007/6/23 16:54:00    阅读次数: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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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海关接到宁波某进出口公司申报,进口聚酸胺溶液(甲苯含量52%、聚酸胺含量48%),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一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需领进口许可证的规定,宁波海关决定,未向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前,该公司的上述货物将不准通关。

 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还明确:需领许可证的'混合物'是指: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宁波海关提醒企业:在进口上述产品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提早在对口部门申领相关证件,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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