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夹
| 公司库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物流新闻首页

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正文

物流网广告24
精彩排行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为了梦圆安居,创造幸福生活——习近平
·我国法院2013年来审理各类国家赔偿
·习近平: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
·海外人士高度评价习近平在推进&quo
·书中自有甜味道,听习近平讲述这本书的
·测试
·农村面包车违规使用车窗玻璃遮阳膜该如
·第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京开幕
·习近平会见尼泊尔总理奥利
物流网广告25
随机推荐
·贵州将打通5条通江达海的出省水运通道
·英国MK选定帕希姆为基地
·保华集团投资近50亿开发洋口港
·台军幻影2000战机夜间演练拦截大陆战
·船舶沉没,保险人拒赔是否有理
·学者称西方应庆幸中国和平发展 无法围堵
·2007(北京)中国国际物流展览会
·中巴两国领导人互致贺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
·大连一小牛两头两嘴四目 老人认为是凶兆
·绍兴首个高速公路急救站成立
·穆沙拉夫辞去军职 今日将就任新一届巴总
·贵州物流边缘化直逼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www.jspwl.net  2007/7/25 11:05:00    阅读次数:1373  

    物流网广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物流问答】 【打印】 【收藏】 【关闭】
 
 相关链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2号 关于确认原产于韩国的进口BR切片不属于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3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8号 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终裁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0号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
·江苏国地税物流企业缴纳所得税通知
·关于发布第三批A级物流企业名单的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发表评论 - !(提醒您最好注册以后再参加评论!)
标题:
你的名字:
评论:
  相关评论:  
暂无评论!
  网站简介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支付中心 | 服务条款合作加盟 | 版权声明 | 留言反馈 | 网站地图  
 

吉林物流网-打造全国最强的物流网站  网站服务电话:13364341060  QQ:1184187331 
    版权所有 吉ICP备14000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