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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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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税务征收管理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7-27 【生效日期】 2007-7-27

【效  力】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www.jspwl.net  2007/8/3 11:36:00    阅读次数: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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