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夹
| 公司库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物流新闻首页

资讯中心 > 法律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正文

物流网广告24
精彩排行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为了梦圆安居,创造幸福生活——习近平
·我国法院2013年来审理各类国家赔偿
·习近平: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
·海外人士高度评价习近平在推进&quo
·书中自有甜味道,听习近平讲述这本书的
·测试
·农村面包车违规使用车窗玻璃遮阳膜该如
·第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京开幕
·习近平会见尼泊尔总理奥利
物流网广告25
随机推荐
·邮寄单据案例风险防范
·波音副总裁:航空业向自由市场演化
·上半年铁路运营数据点评
·中国民航七月一日起将全面使用世界大地坐
·东乌铁路电气化工程进展顺利
·"无过错情形"下谁
·中铁建浦南高速公路第一长隧祝源隧道提前
·改革政令落地梗阻:"很少听说
·从全球经济新局势看中国经济新常态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公布《易制毒
·全面抗战史诗历程:洒血捐躯筑长城
·李克强向首届"世界城市日&q
·陕西韩城发生煤矿事故7人获救8人被困生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www.jspwl.net  2007/5/14 9:38:00    阅读次数:1417  

    物流网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4号公告(详见本公告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税则号列:2907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2300项下“双酚A”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3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2300项下“双酚A盐”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30090。

  

  三、凡申报进口双酚A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双酚A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双酚A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4号

       2双酚A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物流问答】 【打印】 【收藏】 【关闭】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第2号)
·商务部颁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第2号)
·海关总署第1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发表评论 - !(提醒您最好注册以后再参加评论!)
标题:
你的名字:
评论:
  相关评论:  
暂无评论!
  网站简介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支付中心 | 服务条款合作加盟 | 版权声明 | 留言反馈 | 网站地图  
 

吉林物流网-打造全国最强的物流网站  网站服务电话:13364341060  QQ:1184187331 
    版权所有 吉ICP备14000710号